楚雄州境内的各民族在这块土地上繁衍生息,相互依存,创造了自己的历史文化。新石器时期,楚雄州境内就活动着氏羌、百濮、百越三大族群的支系,他们频繁迁徒、融汇发展。到秦汉时期,形成以滇文化(其后是爨文化)为主要特征的人们共同体。唐宋之际,各民族渐次进入封建领主制阶段,元、明时期实行土官制度。楚雄州境分布有楚雄高氏、姚安高氏和武定凤氏等40多个土官。明初以来,大量汉族进入州境屯垦,带来了先进的农耕技术,促进了各民族社会经济的发展。自此,汉族人口剧增,成为州境内人口数量最多的民族。
据1990年全国第四次人口普查统计,州内共有彝、汉、傈僳、苗、傣、回、白、哈尼、壮等36个民族。在这36个民族中,历史较为悠久的有彝、汉、傈僳、苗、傣、回、白、哈尼8个民族,人口均在4000人以上。其中,汉族和回族主要聚居于城镇、坝区或交通沿线,彝族、白族、傈僳族、哈尼族主要聚居或杂居于山区和半山区,苗族主要聚居于冷凉或高寒山区,傣族主要分布于武定、永仁、大姚3县的金沙江河谷地带。就民族人口分布的总格局而言,约占人口总数70%的汉族居住于全州总面积不到30%的坝区和半山区;而占总人口30%的各少数民族,居住于占全州总面积70%以上的山区、半山区、河谷地区。相对地说,汉族聚居区土地肥沃,人口众多,水利、交通条件较好;而各少数民族地区则地广人稀,山高箐深,交通不便,但资源比较丰富。
由于历史的原因和居住地区条件的限制,州境内各民族社会经济的发展历来是不平衡的。相对而言,居住于坝区的汉族与回族发展较快,明代地主经济已经形成,明末清初改土归流基本完成后,地主经济得以确立。随着商品经济的出现,在矿产(主要是盐、铁、银)的开发经营中,产生了资本主义的萌芽。居住于山区、半山区与河谷地区的彝、傈僳、哈尼、傣、苗等民族,则相对后进,这些地区的封建领主制被长期沿袭下来,土司制度到20世纪30年代末才基本退出历史舞台。同时由于地处山区,交通不便,地域分割,信息闭塞,长期形成了自给自足的封闭的自然经济,生产力十分低下,一些边远高寒山区,刀耕火种,迁徒无常,加之土司、地主或头人的重重剥削压迫,生活极端困苦。由于历史的原因和封闭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,各民族之间很少往来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,开创了各民族平等、团结、互助的局面。1950一1951年间,党中央派遣民族访问团赴武定、楚雄两专区访问,传达党和人民政府对各少数民族的关怀,宣传党的民族政策,广泛听取各民族群众的意见和要求,发动各族人民起来当家作主。此后,各级政府长期派出大量工作人员(包括干部、医疗工作者、教育工作者、科学技术人员)到各少数民族地区帮助工作。各族人民也积极响应党的号召,投入了民主改革和发展生产,为剿灭土匪,巩固新生政权,发展民族发展经济文化作出贡献。许多机关干部、教师、医生、文化工作者自愿报名到少数民族地区,真心诚意地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,建设山区。山区少数民族也自动支援坝区生产建设,掀起了兴修水利高潮。各族人民空前团结、友好和互助。
在楚雄这个多民族的大家庭中,彝族在境内繁衍生息的历史最为悠久,人口数量在各少数民族中居第一位。中国共产党和各级人民政府十分关心少数民族实行区域自治的问题。早在1951年,根据《共同纲领》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《关于民族事务的几项规定》,就在州境建立了县、区、乡级的民族自治机构。十分重视培养和任用少数民族干部,合并楚雄、武定两专区为楚雄专区,形成民族聚居区域的行政区划,并于1957年开展了民族调查识别工作。经过一系列艰苦细致的工作,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条件已经成熟。1957年10月18日,国务院批准筹建楚雄彝族自治州。l 958年1月13日,召开了楚雄地区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,作出建立楚雄彝族自治州的决议,成立建州筹备委员会。1958年4月10日,楚雄彝族自治州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隆重召开,选举了自治州州长、副州长、人民委员会委员等。4月15日,自治州正式成立,实现了民族区域自治。这一天,全州各族人民举行了盛大的庆祝活动。
从1982年开始,全州广大干部群众和州、县、乡三级人民代表大会,认真总结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经验,以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依据,在充分认识州情的基础上,在云南全省第一家起草了地方自治条例--《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》。1986年7月3日,经云南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批准,于同年10月1日起实施。《自治条例》的公布实施,完成了楚雄州历史上一项基本的法制建设,标志着全州民族区域自治进入了新的阶段。 |